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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尹方和诉被告张洪杰、尹晓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方和,张洪杰,尹晓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原告尹方和诉被告张洪杰、尹晓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50号原告:尹方和,男,1953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郭占辉,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杰,男,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王昊,吉林彰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杰,吉林彰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晓慧,女,1980年3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方和诉被告张洪杰、尹晓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方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尹方和承担。审 判 长  周梁玉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