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尹方和诉被告张洪杰、尹晓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方和,张洪杰,尹晓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原告尹方和诉被告张洪杰、尹晓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50号原告:尹方和,男,1953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郭占辉,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杰,男,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王昊,吉林彰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杰,吉林彰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晓慧,女,1980年3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方和诉被告张洪杰、尹晓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方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尹方和承担。审 判 长 周梁玉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