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商终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丽水市莲都区合力农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何永清、黄燕明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永清。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燕明。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丽水市莲都区合力农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建江,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叶文武。原审被告:王光林。上诉人何永清、黄燕明、王剑因与被上诉人丽水市莲都区合力农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叶文武、王光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