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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锅鹏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千艺术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锅鹏,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千艺术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535号原告锅鹏,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千艺术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43号智博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79586766-X。法定代表人叶茂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千艺术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锅鹏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千艺术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锅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锅鹏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海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