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韶莉与鲍广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韶莉,鲍广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73号原告:黄韶莉,女,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鲍广晔,女,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韶莉诉被告鲍广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韶莉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韶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韶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韶莉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