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大丰市劲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州吴兴财源墩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劲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湖州吴兴财源墩纺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191号原告:大丰市劲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大中镇工业园区富康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夫,江苏省大丰市通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州吴兴财源墩纺织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杨家埠镇罗家浜村火车站**号。负责人:吴巧林,该厂投资人。原告大丰市劲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吴兴财源墩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莘欣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丰市劲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文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俊夫,被告湖州吴兴财源墩纺织厂的负责人吴巧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丰市劲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1月至12月,原、被告间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松紧带、PVC钢丝包等物品,双方约定了品种、规格、需量、价格履行方式等,至2013年12月先后购销产品达39730.10元,被告支付了原告15000元,直至2014年8月31日结算,尚欠原告货款24730.10元。原告持有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应收帐款明细帐为凭。2014年年底以来,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拒付原告货款,致使原告无法解决。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4730.10元;二、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湖州吴兴财源墩纺织厂答辩称:欠原告24730.10元货款是属实的,因为原告的供货的质量不好,所以没有付钱。去年原告向被告讨货款,被告向中间人朱贵红、朱冰冰说质量有问题,需要和对方对一下货物质量,然后再处理,所以没有付钱,我和原告之间是不认识的。原告大丰市劲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并出示了如下证据:证据1、编号为00731008号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大丰市劲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被告湖州吴兴财源墩纺织厂出售松紧带、PVC钢丝包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的事实;证据2、应收帐款明细帐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欠款的事实。被告湖州吴兴财源墩纺织厂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庭提交了钢丝包30个,用于证明原告的供货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原告大丰市劲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审核后认为:证据1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2系复印件,缺乏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湖州吴兴财源墩纺织厂提交的证据,经原告质证认为,被告提供的货物制作工艺与原告的制作工艺有区别,不是原告生产的。本院审核后认为,被告无法证明其提交的证据系原告所供货物,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12月份,原、被告发生松紧带、PVC钢丝包买卖业务往来。至2014年5月3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730.10元未付,余款经原告催讨未着,以致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交货义务,被告理应及时付清货款,被告拖欠至今未付,显属不当,应承担清偿债务之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4730.10元货款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关于律师代理费的诉请,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州吴兴财源墩纺织厂应支付原告大丰市劲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4730.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二、驳回原告大丰市劲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被告湖州吴兴财源墩纺织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莘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