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靖中安与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中安,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271号原告靖中安,男,生于1961年9月13日,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王付伟,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刘继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靖中安与被告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中安于2015年5月28日以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靖中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靖中安负担。审判员 孟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香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