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余兴林与孙建如、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兴林,孙建如,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498-1号原告余兴林,男,生于1970年10月3日,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被告孙建如,男,生于1966年9月4日,汉族,个体户,住陕西省定边县。被告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委托代理人周景良,男,生于1970年1月25日,汉族,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委托代理人康旭东,生于1950年5月7日,汉族,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余兴林诉被告孙建如、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蔡爱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魏树浪、人民陪审员丁炳良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蔡爱国代理审判员 魏树浪人民陪审员 丁炳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培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