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96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小兵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小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海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