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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顾某某,男,1944年3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赵井胜,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1945年10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和晓科,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芦玲凤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井胜、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晓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某诉称:婚初夫妻关系一般,被告脾气古怪,长期无端指责原告,监视原告外出,到处说原告坏话,1994年原告调至北京工作,当时被告已退养,但其不愿意陪同,原告在北京工作了十三年,而被告在北京的时间不超过10个月,原告曾要求与被告协议离婚,后因种种原因,没有离成。原告系领导干部,2007年6月原告退休后回上海定居,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帮其亲属介绍工作,还利用原告的关系做生意。2013年7月至8月间原告因病住院,期间被告没有照顾原告,2014年9月被告诬告原告殴打被告,还报警,使原告的尊严受到伤害,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周某某辩称: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直很好,1993年被告因病退养,1994年原告调至北京工作,被告亦随原告至北京生活,2007年原告退休,后双方一起回上海生活,2013年原告因病住院,被告当时身体亦不好,但还多次去医院看望原告,2014年8月原告至浙江避暑,回上海后原告即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为此发生争执,2014年9月原、被告在争执过程中原告殴打了被告,后被告不得不报警。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于1967年至1970年间确立恋爱关系,1970年登记结婚(相关证据已遗失),1971年10月30日生育一女顾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3月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摘抄表、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被告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失和。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有改善夫妻关系的诚意,对此原告应予谅解。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失和的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顾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芦玲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