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朱汉撑与杨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汉撑,杨玲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186号原告:朱汉撑。被告:杨玲燕。委托代理人:王敏。原告朱汉撑诉被告杨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汉撑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玲燕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汉撑撤回对被告杨玲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朱汉撑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赖宇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