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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某甲、吴某乙等与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张办事处吴家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张办事处吴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42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申请执行人吴某乙。申请执行人吴某丙。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张办事处吴家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张办事处吴家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张办事处吴家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召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