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调确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洪斌、洪卫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斌,洪卫,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调确字第00010号申请人洪斌。申请人洪卫。申请人洪英。申请人洪斌、洪卫、洪英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朝昱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洪斌与洪卫、洪英是兄弟姐妹,父亲洪宝春,于2011年8月16日死亡,母亲夏荣娣,于2004年2月28日死亡,同年3月1日注销户口。父母生前无其他继子女或养子女,亦未留有遗嘱。洪宝春的父亲解放前即已死亡,没有登记户口;母亲李冬英于1991年3月6日死亡。夏荣娣的父亲夏日清于1998年12月2日死亡注销户口,母亲潘兰英于2011年7月21日死亡注销户口。坐落于无锡市霞美路103号公房由洪宝春承租,该房于2008年5月21日被拆迁,洪宝春被安置于龙塘家园159号602室,洪宝春于2009年11月17日支付了购房款132710元,未领取产权证。申请人洪斌、洪卫、洪英法定继承纠纷,经无锡市北塘区北大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5年5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北塘区龙塘家园159号602室房屋所有权由洪斌继承,洪卫、洪英均自愿表示放弃(继承)。二、其他事项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理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协议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冯朝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