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代景军与王鹏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景军,王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代景军。被执行人王鹏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建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