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罗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女,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大专文化,个体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南涧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黄某某。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至10月间,被告人罗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南涧县无量山镇其经营的饭店内,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鬣羚1只,价值10020元;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1只,价值3340元;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2只,价值2672元。该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针对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予以佐证。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辩护人黄某某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仅收购动物死体,情节较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2.对动物死体的情况并不知情,不知道所收购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3.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悔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至10月间,被告人罗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南涧县无量山镇小河大场老214线公路附近其户经营的饭店内,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鬣羚1只,价值人民币10020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1只,价值人民币3340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2只,价值人民币267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证明: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2.查获经过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申请书,证实2014年11月21日,南涧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饭店内查获并扣押了涉案的鬣羚死体分解肉7块、红腹角雉皮1张、白鹇皮2张,建议本院判决时予以没收。3.证人罗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1日公安民警在其经营的无量山饭店内查获的野生动物死体,系其妻子罗某某购买的,不清楚跟何人购买。4.证人罗某乙证言,证实无量山饭店是其哥哥罗某甲、嫂嫂罗某某经营的,其在店里帮忙。2014年11月21日公安民警在店内查获的野生动物死体系哥哥、嫂嫂购买的,具体由谁购买、与谁购买不清楚。5.被告人罗某某供述,证实涉案的野生动物死体系2014年10月其与三个临沧人购买的,购买时动物的皮已被剥离,共支付了1000多元货款。其将肉放在点菜柜里,以每斤60元出售了一部分,其余的被查获。其清楚购买野生动物是违法的,但当时抱有侥幸心理。6.现场方位图、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查获现场方位及涉案物品情况。7.鉴定委托书、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野生动物的种类、价值情况,该鉴定意见已告知当事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黄某某的第1、2点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相悖,不予采纳,其他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鬣羚死体分解肉7块、红腹角雉皮1张、白鹇皮2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 伟审 判 员 罗朝清人民陪审员 时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