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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恢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穆布学与执行苏德江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布学,苏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恢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穆布学,女,汉族,生于1961年7月10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苏德江,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16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03)叙永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2003)法权证字第33号债权凭证受理了穆布学申请恢复执行苏德江借款纠纷一案。穆布学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垫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同时被执行人苏德江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德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账户内有存款5262.47元,因被执行人苏德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穆布学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故应对被执行人苏德江的前述银行账户存款采取(划拨)扣划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扣划被执行人苏德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200元;二、上述款项直接(划拨)扣划至叙永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 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