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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浦执民字第38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浦执民字第387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住所地:浦江县人民东路77-1号。法定代表人张若平,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仙华街道一点红大道351号。法定代表人金伟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浦商特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浦江县仙华街道一点红大道351号及土地(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浦国用2011第2149-2号)。2015年5月13日浙江浦江三菱制锁有限公司以213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浦江县仙华街道一点红大道351号及土地(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浦国用2011第2149-2号)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浦江县仙华街道一点红大道351号及土地(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浦国用2011第2149-2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浙江浦江三菱制锁有限公司所有。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浦江县仙华街道一点红大道351号及土地(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浦国用2011第2149-2号)所有权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浙江浦江三菱制锁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浙江浦江三菱制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何俊达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炜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