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传志与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志,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87号原告:陈传志,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许同书,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陶善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志与被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志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传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因陈传志经济困难,全部免交。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汪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