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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执民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长贵与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吴长贵。被执行人李志伟。关于申请执行人吴长贵与被执行人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丽庆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志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长贵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53147.7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志伟在银行没有存款,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开户,在庆元县国土资源局、庆元县房地产管理处、庆元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青田县房地产管理处、青田县国土资源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志伟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汽车已被我院依法查封。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李志伟尚欠申请执行人吴长贵纠纷款人民币853147.7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2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