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华玉与陶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玉,陶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834号原告:刘华玉,女,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被告:陶爱军,男,汉族,现年40岁。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了原告刘华玉诉被告陶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华玉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华玉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华玉承担。审判员 秦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斯哈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