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申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马洪与崔丽君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洪斌,崔丽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1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洪斌,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马淑清。委托代理人:马淑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丽君,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张阅强,黑龙XX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马洪斌因与被申请人崔丽君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哈民一民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洪斌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崔丽敏出售争议房屋其并不知情,有新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二审判决采信的(2012)黑哈北证内民字第00117号公证书第一条现已撤销;2、崔丽君并没有支付15万元购房款,房屋交易价格偏低,说明该变更产权人的行为系恶意串通;3、原审对马洪斌提供的证据未调查核实就一概否认是错误的,故请求依法再审。崔丽君提交意见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审理中证人王某某出庭证实崔丽敏收取房款时马洪斌在场,2010年10月承租过该房屋的张金聪也证实马洪斌知道本案诉争房屋登记在崔丽君名下的事实,崔丽君取得争议之房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部分撤销(2012)黑哈北证内民字第00117号公证书中第一条的效力不影响崔丽敏出卖房屋给崔丽君这一事实的认定,故请求驳回马洪斌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马洪斌提出的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崔丽敏出售争议房屋其并不知情,有新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二审判决采信的(2012)黑哈北证内民字第00117号公证书第一条现已撤销问题,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系马洪斌与崔丽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崔丽敏出售该房屋未经马洪斌同意,但崔丽君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一、二审判决驳回马洪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在再审审查过程中,马洪斌向本院提交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2014)黑哈北证函字第8号《关于部分撤销(2012)黑哈北证内民字第00117号公证书的决定》,欲证实一、二审判决采信的(2012)黑哈北证内民字第00117号公证书的第一条现已被撤销,故崔丽敏与崔丽君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本院认为,该公证书中遗嘱的第一条的证明效力虽被撤销,但未否定该遗嘱的真实性,马洪斌亦未提交证据否定崔丽敏所立遗嘱的真实性,故马洪斌的此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马洪斌提出的崔丽君并没有支付15万元购房款,房屋交易价格偏低,说明该变更产权人的行为系恶意串通问题,本院认为,崔丽敏在其所立遗嘱中自认收取了崔丽君给付的购房款,马洪斌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提出的崔丽君未支付购房款的主张,亦未提出证据证实本案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故马洪斌的此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马洪斌提出的原审对马洪斌提供的证据未调查核实就一概否认是错误的问题,马洪斌虽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九份证据,但其中只有录音资料一份证据可以证明其对本案涉案房屋的买卖不知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确认视听资料证明力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一、二审判决在马洪斌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录音资料的内容的情况下,对其提交的证据未予采信并无不当,故马洪斌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马洪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洪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张玉凤代理审判员 王秋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