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48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裕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宝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