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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平,程建国,程建军,杨馨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1487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一团队拟稿人:刘俊才份数:5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8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个体。被执行人程建国,个体。被执行人程建军,个体。被执行人杨馨预,个体,系程建军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建国、程建军、杨馨预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刘建平返还借款14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程建国在你行的银行存款元。二、冻结被执行人程建军在你行的银行存款元。三、冻结被执行人杨馨预在你行的银行存款元。四、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