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大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胡士翠与仇志华、夏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士翠,仇志华,夏云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大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胡士翠,居民。被告仇志华,居民。被告夏云峰,居民。原告胡士翠与被告仇志华、夏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士翠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仇志华、夏云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士翠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士翠撤回对被告仇志华、夏云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士翠负担。审判员 朱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