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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商终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与凌宗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凌宗红,毛仲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惠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宗红。原审第三人:毛仲新。上诉人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凌宗红、原审第三人毛仲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5)衢龙溪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顺增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