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俊诉徐自力、肖又珠、徐强、林焕清、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武汉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诚信化工有限公司、武汉天升康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南海一号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俊,徐自力,肖又珠,徐强,林焕清,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武汉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诚信化工有限公司,武汉天升康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南海一号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38号申请人:吴俊。委托代理人:孟非,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阑,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自力。被申请人:肖又珠。被申请人:徐强。被申请人:林焕清。被申请人: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武汉中小企业城二期标准工业厂房5栋1-5层。法定代表人:徐树立。被申请人:武汉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百花新村4栋1层。法定代表人:袁君。被申请人:武汉诚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九通路武汉中小企业城二期标准厂房5栋1-5层(8)。法定代表人:徐强。被申请人:武汉天升康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荷包湖特86号。法定代表人:徐强。被申请人:武汉南海一号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107国道南五支沟西1栋2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徐强。被申请人: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311号。法定代表人:林焕清。担保人:武汉钰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353号。法定代表人:肖新华。申请人吴俊因与被申请人徐自力、肖又珠、徐强、林焕清、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武汉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诚信化工有限公司、武汉天升康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南海一号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自力、肖又珠、徐强、林焕清、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武汉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诚信化工有限公司、武汉天升康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南海一号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01,095,20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武汉钰福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十三套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自力、肖又珠、徐强、林焕清、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武汉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诚信化工有限公司、武汉天升康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南海一号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095,208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武汉钰福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共十三套房产(建筑面积共计5182.25平方米)。申请人吴俊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斌审判员 李钢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