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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行执审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小店分局与石伏生执行实施类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小店分局,石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小行执审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小店分局(原太原市小店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87号。法定代表人景全金,局长。委托代理人田利平,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小店分局副局长,住该局宿舍。委托代理人段平陆,山西瑞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伏生,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办事处北营社区居民,住太原市小店区北营社区丰景佳园C区**号楼*单元102。委托代理人李三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小店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01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小店分局作出的201401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确认被执行人石伏生户所在的宅基地收回,经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石伏生仍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不交出使用土地的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之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小店分局作出的201401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景岳人民陪审员  于志军人民陪审员  李蜀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思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