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荣文江与荣文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文江,荣文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95号原告荣文江,男,1981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金凤,女,1979年生,汉族。被告荣文合,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荣文江诉被告荣文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荣文江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己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文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使,原告荣文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荣文江承担25.00元。审判员 关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