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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马明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309号原告马明。被告杨磊。委托代理人李棽,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闯,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明与被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明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3年3月因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2万元并承诺在2015年1月10日之前还清,但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任何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杨磊向本院提交的《投资理财协议》和新郑市公安局新郑公(经)立字第(2015)1297号《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原告的投资行为涉及到河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而该公司现已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立案,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相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