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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调确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周明、陈华伟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明,陈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调确字第10号申请人:周明,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柴昌耀,江山市仙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陈华伟,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明与申请人陈华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王建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明与申请人陈华伟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8日经江山市贺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陈华伟支付申请人周明饲料款40965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10965元,于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若申请人陈华伟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周明可另行追加违约金2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建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蕊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