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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松军与龙岩市利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军,龙岩市利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904号原告吴松军,居民。被告龙岩市利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安置小区C1幢4号梯808室。法定代表人钟兆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松军与被告龙岩市利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松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10元,减半收取为3705元,由原告吴松军负担。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