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石惠军与梁立云、李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62号原告石惠军,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平罗县城。被告梁立云,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城。被告李彦娟,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城。被告闫宝红,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城。本院受理原告石惠军与被告梁立云、李彦娟、闫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石惠军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惠军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石惠军负担。审 判 长 赵文琴审 判 员 杨占山代理审判员 纪 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双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