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静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7421号罪犯陈静,女,1990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初中文化,原住缅甸邦康市南抗伍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