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苗徐琴诉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徐琴,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苗徐琴,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佳县佳芦镇圪凹*号。被申请人张杰,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佳县佳芦镇人北街**号。申请人苗徐琴与被申请人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杰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张杰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苗徐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杰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622848294623342xxxx账户,本账户只收不支。冻结期限1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 张 锦审 判 员 :张少锋人民陪审员 : 康 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