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7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肖敬祖与代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7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敬祖诉被告代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敬祖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敬祖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敬祖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肖敬祖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连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