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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红心与张辉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心,张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020号申请执行人:郭红心,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辉辉,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谯民一初字第02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通知后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辉辉的银行存款9429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判���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坤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