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931号原告何某某,女,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琴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制度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