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与朱柏根、毛月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朱柏根,毛月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0673号原告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方花园19-104。负责人梁玉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青,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柏根。被告毛月新。原告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与被告朱柏根、毛月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乔宁宁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柏根、毛月新的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柏根、毛月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柏根、毛月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8元,由原告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宁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若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