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和虐待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明,张某和
案由
虐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乐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明,男,汉族,1993年8月15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李某岭之子。诉讼代理人王永强,山东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和,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虐待罪于2014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陵市看守所。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吴彬,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和犯虐待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寿枝、刘岩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明及诉讼代理人王永强,被告人张某和及其辩护人吴彬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2月11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李某岭和被告人张某和共同生活十余年,并于2007年生育一个女儿。在生活中,被告人张某和经常以各种理由对其进行打骂。2014年7月31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和在家中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岭发生争执并使用拖鞋、舀子、水桶等工具对李某岭进行殴打,致使李某岭不堪忍受其频繁的打骂而用刀自杀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岭系心脏破裂死亡。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之规定依法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明诉称,被告人张某和与被害人李某岭未办理结婚证,不是夫妻关系,不构成虐待罪,应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张某和的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张某和赔偿死亡赔偿金212400元、丧葬费26900元,共计239300元。被告人张某和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不辩解;对附带民事部分愿意在法律规定的应赔偿部分予以赔偿。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家庭关系,其行为构成虐待罪,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附带民事部分死亡赔偿金不属赔偿范围,丧葬费应为23193元,张某和亲属代其支付了殡仪馆的存尸费等费用5500元和支付给原告方处理丧事的费用2000元,应从丧葬费中扣除。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岭和被告人张某和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十余年,并于2007年生育一个女儿。在家庭生活中,被告人张某和经常以各种理由对其进行打骂。2014年7月31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和在家中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岭发生争执并使用拖鞋、舀子、水桶等工具对李某岭进行殴打,致使李某岭不堪忍受打骂而用刀自杀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岭系心脏破裂死亡。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乐陵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31日3时许,张某和报警,其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李某岭发生争执,并采用多种方式对李某岭进行殴打,致使李某岭用刀自杀,后将张某和带到公安局讯问的事实。2、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扣押清单证实,提取张某和在殴打李某岭的过程中所用的拖鞋,并扣押的事实。3、办案说明一份证实,本案案件材料中出现的被害人姓名李某玲与李某岭系同一人,以李某岭为准。4、户籍信息证实,张某和于1968年8月20日出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张某和给李某岭写的保证书一份的内容为,把一切毛病改正不打不骂不赌气子不砸东西等等一切一切以上几点,再犯就自愿放弃这段婚姻和孩子。6、(2001)阳商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证实,判决李某岭与谷某水离婚,并于2002年1月1日判决生效。(二)证人证言1、胡某平(又名张某,系张某和与李某岭的女儿)证言证实,2014年7月30日晚上其爸爸张某和和妈妈李某岭吵架了,爸爸打妈妈,后来妈妈就从外间屋地上起来走到小圆桌那里用左手拿起刀子捅了自己的前胸。以前爸爸经常打妈妈。2、张某胜(张某和父亲)证言证实,其儿子张某和与李某岭夫妻关系不是很好,儿子爱喝酒,脾气急,儿媳妇脾气也有点犟,他们经常打仗。3、张某梅(张某和姐姐)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凌晨张某和给其打电话说他和李某岭打仗了,他打了李某岭几下子,李某岭自杀了。4、董某花(被害人嫂子)证言证实,李某岭是在10多年前离婚后去北京打工时认识了现在的丈夫张某和,并在2004年底和张某和举行了结婚仪式嫁到了乐陵市某某镇后某某某村。到2013年秋后,李某岭告诉她,说从2006年到2013年张某和经常打她。2014年7月1日,李某岭与张某和打仗后带着孩子来到其家,后来在劝说下还是跟着张某和回去了。5、李某珍(被害人姐姐)证言证实,李某岭和现在的对象张某和认识十多年了,有一个女儿今年8岁了,叫张某。李某岭和张某和一开始在天津呆过,动不动就因为点小事吵架,动手打李某岭,他下手很重,每次都打的不轻。6、韩某丽(被害人外甥女)证言证实,张某和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动手打其小姨,在北京的时候其亲眼见过,稍有不对劲就掐着小姨脖子打,小姨根本不敢还手,连句话不敢说。有一次张某和用一壶开水扔到李某岭身上了,李某岭赶紧抖搂衣服,所以被烫伤的不厉害,张某和还想接着冲上去打,被他人拉开了。7、李某伦(被害人大哥)证言证实,李某岭和张某和都是二婚,两人结婚有十来年了,没有办理结婚证,就简单举行了个仪式,现在两人有一个八岁的女儿,叫张某。近两年因为张某和爱喝酒赌博,两个人经常吵架打仗,一吵架张某和就打李某岭。李某岭以前说张某和往死里打她,下手很狠。8、李延某(被害人弟弟)证言证实,李某岭和张某和夫妻关系不好,经常打仗,以前他们在天津呆过,和其接触的较多,张某和爱喝酒,有时当着外人的面就和李某岭打仗。9、韩某生(张某和住北京时的邻居)证言证实,其与李某岭以前是邻居,都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蒋新庄村做买卖,两家紧挨着。李某岭的丈夫姓张,具体叫什么不知道,他们两个人经常吵架打仗。因为李某岭的丈夫爱喝酒,还爱打麻将,好吃懒做,李某岭有时一唠叨他,他就骂街、砸东西,有时还打他家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岭和他丈夫就打起来了,打的很凶,当时把周围邻居都给吵醒了,到了第二天听邻居说,李某岭的丈夫打李某岭打到大街上去了,李某岭的腿也破了,那次打完仗后两口子的馒头房有七八天没有开门营业。10、李某中(被害人外甥女婿)证言证实,张某和与李某岭关系不太好,经常吵架或打架。2013年10月1日左右晚上,因小事张某和又打李某岭,一边用拳头朝李某岭身上打,李某岭也不敢还手就往屋外跑,张某和追出去一脚就把李某岭踹到马路上了,到了第二天看到李某岭的胳膊上青了一块,腿上也破了一块,李某岭挨打后他们的生意有七、八天没有开门营业。11、毕某山(张某和住北京时的邻居)证言证实,张某和和他家属李某岭夫妻关系一般,在木材厂的这段时间两个人经常吵架还打过仗。12、张某入(被告人同村村民)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凌晨,听见张某和叫其家门,让其去他家,到了张某和家后看见张某和正在给他媳妇做人工呼吸,其看了看张某和媳妇的胸口左侧有一个伤口发红,没看见血迹,就赶紧回家拿血压计、听诊器,再回来时心脏已经停止跳动了,呼吸也没有了。找来张某福和村支书张玉行到其家,张某和说因为吵架,他打了他媳妇两下,他媳妇就拿刀子捅了自己,最后张某和打了110报的警,一会儿警察就来了。13、刘某英(被告人同村村民)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凌晨,看见其老伴拿听诊器,就到了张某和家,张某和媳妇李某岭头朝北,面朝上平躺在床上。张某和在大约10年前离婚了,李某岭曾经也离过婚,后来他俩结婚了,有一个女儿叫张某。张某和和李某岭平时在外地做生意。14、张某福(被告人同村村民)证言证实,2014年7月30日晚上,张某入来其家叫他,说张某和家属死了,到了张某和家后看见张某和的妻子头北脚南躺在东里间屋床上了,张某和在屋里抽烟,他说他打妻子来,打的挺厉害,他妻子就自杀了。张某和和他妻子都是二婚,他俩有一个女儿,现在8岁了,平时在石家庄做生意。15、张某行(被告人同村村支部书记)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凌晨张某福来其家说张某和家属死了,是自己拿刀子捅死的。其与张某福去了张某入家,听张某和说,昨天晚上他喝酒了,回家之后他媳妇叨叨他,他就打了他媳妇,后来他媳妇就拿刀子把自己捅了,他媳妇已经死了,最后张某和说报警,当着他们的面打的110。张某和和他媳妇都是二婚,10年前张某和与这个媳妇结婚了,并生了一个女儿,平时他和他媳妇在外地做生意。(三)被告人张某和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7月30日晚上其酒后与妻子李某岭发生争吵,后用拳头、铁制的水舀子、塑料水桶、拖鞋打李某岭,再后来李某岭突然到了小圆桌那里,用左手拿起小圆桌上放的一把平时切西瓜用的水果刀,刀尖向内就朝自己胸部扎下去了,她左手握着刀把,其就用右手捏着刀刃把刀子抢过来,然后就把李某岭抱到床上去,拿了一块浅红色的毛巾给她擦了擦衣服上的血,然后把毛巾堵在她的胸口了又给她吃了三粒速效救心丸,李某岭吃上药之后还说憋得慌,就去叫村医生张某入,张某入来检查后说人已经死了,随后张某入又把张某福和村里的书记找来在张某入家一起商量这个事情怎么处理,后其就打的“110”报警了,过了不久公安局的人就到了。其和李某岭都是离过婚的,他们结婚没办理结婚证,其平时脾气挺大,有时还打人骂人砸东西,李某岭就让其写个保证书,意思就是让其保证以后把脾气改了,好好过日子。从2012年到今年他们在北京呆的两年时间里,打过四次仗,也骂她也打她了。2014年7月30晚上她还说不和其过了,其想好好教训她,把她彻底制服了。(四)鉴定意见1、乐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李某岭头部、面部、躯干部及肢体部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头皮下多处淤血,但颅骨无骨折、颅内无损伤,以上损伤为非致命性损伤,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力形成。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左胸部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锐一钝,分析符合单刃锐器形成;胸部创口、深达胸腔,并致心脏贯通创、胸腔及心包内大量积血,以上系致命伤。李某岭系被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死亡。2、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及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有效(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乐陵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乐陵市黄夹镇后张木良村李某岭家,李某岭自杀所用水果刀的照片等。另查明,被害人李某岭死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明为其办理了丧事。张某和亲属代其支付了乐陵市殡仪馆存尸费等费用共计5500元,并支付给附带民事原告人方办理丧事的费用2000元。以上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乐陵市殡仪馆开具的殡葬服务专用单据、户口本、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河与被害人李某岭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儿,且周围群众均认为二人为夫妻关系,属于家庭成员,张洪河长期多次殴打被害人李某岭其情节恶劣,行为构成虐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二人未办理结婚证,不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属于家庭成员,因此不构成虐待罪,应为故意伤害罪的观点不予采纳。鉴于张洪河的行为致使李某岭自杀死亡,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洪河案发后主动拔打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应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采纳。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且被告人不同意支付此项费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此项要求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相关规定我省的丧葬费的金额应为25119元,但张洪河亲属代其支付办理丧事的费用7500元,应在赔偿中扣除,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予以支持,故被告人张洪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明的经济损失为17619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和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二、被告人张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明经济损失一万七千六百一十九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被告人张某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袁铭东人民陪审员 申玉芹人民陪审员 高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