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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圩信用社与李景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圩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刘垂刚,主任。被告李景汉。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圩信用社与被告李景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圩信用社在限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能按期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圩信用社,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圩信用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黄庆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黎东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