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舍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金双与吕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双,吕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舍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刘金双,女,1987年12月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吕君,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双诉被告吕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处分权利,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华卫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