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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家申诉刘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申,刘宝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565号原告张家申,男,194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梅芝元,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宝强,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原告张家申诉被告刘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门 磊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雍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