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家申诉刘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申,刘宝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565号原告张家申,男,194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梅芝元,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宝强,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原告张家申诉被告刘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门 磊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雍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