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磊与河北惠友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磊,河北惠友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120号原告高磊。委托代理人白丁丁,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惠友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迎宾路99号。负责人张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磊与被告河北惠友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强代理审判员 田 广人民陪审员 李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