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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黄某,马山县古零镇人民政府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罗元泽,马山县古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某,古零镇环卫站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黄钰仙,马山县古零镇残联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