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芳敏、国明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芳敏,国明敏,崔超贤,张玉果,韩伟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339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告:唐芳敏。被告:国明敏。被告:崔超贤。被告:张玉果。被告:韩伟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芳敏、国明敏、崔超贤、张玉果、韩伟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诉讼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容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