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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被告仓张村七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某甲,男,系程某某之父。被告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仓张村七组)负责人张某某,该小组组长。原告程某某诉被告仓张村七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刘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仓张村七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某诉称,其出生在仓张村七组,系该村组合法村民。2013年8月,仓张村七组部分土地被西咸新区秦汉新城依法征用,随后该村组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9600元,但未向程某某分配。程某某认为仓张村七组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要求仓张村七组给付其征地补偿款9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程某某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程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农合医疗证及农合缴费票据各一份。欲证明程某某系仓张村七组村民,具有该村组成员的主体资格,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的事实。2、武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各一份。欲证明程某某虽与西安市居民武某某举办了结婚仪式,但两人一直未领取结婚证,程某某户籍未发生变动的事实。3、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中民终字第0146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程某某曾因相同案情诉至法院,法院最终依法确认了其村民身份,并支持了其诉请的事实。被告仓张村七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对程某某所举证据,经审查后认为,上述三组证据均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要求,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问题,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综合上述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程某某于1984年10月19日出生在仓张村七组,户籍自出生后便登记在该村。2009年程某某与西安市铁路局渭南变电所职工武某某举办了结婚仪式,但程某某的户籍未发生变动。2013年8月,仓张村七组部分土地被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征用,同年11月该村组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9600元,但以程某某系出嫁女为由未向其分配该款项。另查明,程某某曾于2013年因相同案情诉至法院,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咸渭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了程某某的诉讼请求。后因仓张村七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咸中民终字第0146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程某某自出生后户籍便登记在仓张村七组,因出生而取得该村组村民主体资格。2009年程某某虽与城镇居民武某某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其户籍并未迁出,故程某某仍应具有仓张村七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和保障,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妇女在农村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仓张村七组未向程某某分配此次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相抵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仓张村七组应承担向程某某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民事责任,故程某某要求仓张村七组给付其征地补偿款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七村民小组给付程某某征地补偿款96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七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刘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