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471号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初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栾忠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