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赖永林与韦覃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619号原告赖永林。被告韦覃清(曾用名韦石玄清)。原告赖永林诉被告韦覃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韦覃清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15日,被告韦覃清向原告赖永林借款2万元,约定于2014年4月15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韦覃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赖永林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韦覃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