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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横沥怡昌制品厂与深圳市大正永兴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横沥怡昌制品厂,深圳市大正永兴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125号原告东莞市横沥怡昌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经营者谢文香,女,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刘杰,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深圳市大正永兴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唐良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横沥怡昌制品厂诉被告深圳市大正永兴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横沥怡昌制品厂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横沥怡昌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横沥怡昌制品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艳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镇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