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涉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高晓艳与李交峰、王金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艳,李交峰,王金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807号原告高晓艳,农民。被告李交峰,农民。被告王金心,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260号。负责人邴海建,任公司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晓艳与被告李交峰、王金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晓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交峰、王金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晓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晓艳撤回对被告李交峰、王金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高晓艳负担。审判员  孙魁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东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