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志银与陈志存、树根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银,陈志存,树根红,树于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陈志银。委托代理人:曹宏平,泰州市高港区大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存。被告:树根红。被告:树于根。委托代理人: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银与被告陈志存、树根红、树于根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元,依法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霍雪梅 来源: